第2875章 张俊相助 (第1/2页)
张俊平静的说道:“此事应该由省委领导决定,我们市里负责执行便是。”
“喔!不过,你是三江市长,我们还是想听听你的看法,现在有三种意见,一种是由公车私用之人自行负担修车费用;二是由他们所在的单位负责;三是由砸车之人负责。你更倾向于哪一种?”
“领导,我曾经在海江市当过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,当时发生过一个案件,我此刻仍是记忆犹新。”
“张俊同志,我们在讨论申军同志砸车,其他的事情,我们以后再讨论吧?”
“领导,请给我两分钟时间,允许我说完。”
“好,你讲。”
“那个案件是这样的,海江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,损坏了多辆小汽车,其中包括两辆警车,以及六辆私家车。其中有两辆私家车的车主把当事警察给告了,说损坏他们的车子,维修费用需要由警局承担。”
调查小组的人,听到这里,不由得来了兴趣,问道:“张俊同志,那后来呢?这个案件是怎么审理的?”
张俊道:“在司法实践中,执行公务,见义勇为,或者做好事的过程中,不小心损坏了公共财物,这种情况在情理上令人惋惜,但在法律上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界定责任。”
“请问张俊同志,具体如何界定责任呢?”
“领导,并非所有损坏,都必须由做好事的人或者执行公务的人进行照价赔偿,法律会根据行为的性质,如无因管理、紧急避险、正常执法行为,以及是否存在过错来综合判断。例如警察追捕嫌犯时撞坏路边车辆,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,受害人应申请国家赔偿而非要求执行警员个人赔偿。”
“张俊同志,那你以为,申军同志砸车,是在执法吗?”
“领导,我以为,第一,申军书记有这个权力,他是三江市委书记,他有权管理本市公务员公车私用的违纪行为;第二,申军书记砸车,是为了维护法纪,在这个事件当中,他本人并没有获利,也不是为了发泄私愤。我打个比方,纪委在调查嫌疑人时,也会不可避免的损坏嫌疑人的某些财产,那些财产,有的是私人财产,有的是公家财产,那么,需要追究纪检人员的赔偿责任吗?”
“这个嘛!得具体事情,具体分析。”
“我也是这个意思。我想,我说得足够清楚了,至于怎么判断,怎么处理,我想,还是交给省里领导去决定吧!”
“好吧,张俊同志,谢谢你的配合。”
张俊起身离开。
经过一番调查取证,最后省里做出决定,以为申军砸车行为,虽然在主观故意,但也是为了阻止和约束公车私用的违纪行为,虽然有些偏激,但可以理解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车辆的维修费用,由公车所在单位和用车个人共同承担,各自承担50%的费用。
这个结果,算得上皆大欢喜,但肯定还有很多人并不服气。
张俊知道,是副书记周连发向省委做的汇报,省委这才派人下来调查。
周连发的本意,估计是想借此事给申军沉重一击。
但省委却采用了张俊的建议,并没有让申军承担修车责任。
当然了,申军虽然不用承担修车费用,但也被省委领导约谈,让他在今后的管理和执法过程中,注意方式方法,不要如此过激。
所以,申军砸车这件事本身,并没有人从中受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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