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77章 终于抓住问题了(二合一) (第2/2页)
那我就放心了,行不打扰你了,再见啊。”
说完,周云直接挂了电话。
电话另一边的程浩彻底蒙了,不是,这人怎么回事,他到底想干什么。
对方那句“那我就放心了”是什么意思,是说他那边已经找到了证据吗?
程浩心里有点慌,毕竟他那个居住权虽然登记了,但……
想了半天之后,程浩决定先查一查这个叫周云的人,他确实感觉好像在哪里看到过这个名字。
在网上查了一查之后,程浩直接懵逼了。周云居然是这个周云,不是,他怎么会接这样的案子呢?
这个律师外号可是叫送人周的,向来喜欢把人送进去来解决问题。
虽然程浩自己很有自信,这次做的事应该是不犯法的,毕竟居住权合法登记,谁也说不出毛病来。但毕竟这个律师是周云。
而且关键是对方还那么说了,这让程浩心里有点没底。
于是思来想去之后还是决定给那个律师再打个电话问问,看看对方那边到底掌握了什么证据。
然而,他的电话打过来还没说话呢就被挂断了。
这什么意思?对方居然把自己的电话给挂了。
程浩这会已经感觉有点不对劲了,那个周云到底想要干什么?
他在犹豫自己到时候要不要去一趟,或者再不济也要请个律师出庭,不然到时候被周云搞出什么歪门邪道,就不好了。
还在酒店里,周云放下手机,他的目的已经达成了,这一招就叫欲擒故纵。
从始至终,他的目标只有一个,让程浩接法院电话,接送达材料,别让法院公告送达就行。
至于出不出庭,那无所谓,是不是他自己出庭更无所谓。
等自己把这边的情况理顺了,到时候找程浩的可就不是法院了,而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大队。
在侦查权面前,他程浩别想跑。
是的,就这个案子,周云从来都没有想过用民事手段来解决问题,因为很明显,民事手段没办法解决的。
就算他能通过这次居住权确认之诉,把这个居住权认定为无效,后面的执行也是老大难问题。
法院执行局面对那个占了房子的老人,一般情况下也没什么好办法,你这法警谁敢上去动手啊,大家都不是傻子,万一出点什么事,谁担得起责任。
所以必须得想办法凑到刑事上面,只有那个老人才会面临坐牢的风险,才会妥协。
而周云也相信,那个老人从程浩那里拿到的好处,绝对不会让她愿意坐牢。
或者说坐牢那是需要另外加钱的。
事情已经做了,接下来就需要等着,慢慢发酵。
或许是因为周云的原因吧,最终联安区法院这边还是没有怎么拖,很快就通知周云去领调查令。
联区法院,周云再次见到了刘洁茵。刘洁茵在那里带着笑容道:“周律师,这次的调查令可是很不容易的啊,你这案子其实不容易开出来的。”
咱也不是说地域歧视什么的,很多地方体制内的人都是这样,明明很多事都是按程序办下来的,非要在那里说,这件事办得很难,是我给你办的。
以此来让你欠个人情。
听了刘洁茵的话,周云顿时道:“哎呀,刘庭长,您看您这话说的,那我就先谢谢了。”
“哦对了刘庭长,那我顺便有个事问问您,您看方便吗?”
刘洁茵愣了一下,随即道:“方便,当然方便,周律师,您说。”
一边说着话,刘洁茵却是在心里感慨,这个姓周的好像也不是那么恶劣,还是会说客气话的。
周云则开口道:“刘庭长,您看我之前提交的材料里,有一份不动产中心的记录,那套房子之前是被查封过的,只是后面那个被告把钱还了,解除了查封。”
“但时间方面我有一些疑问,所以想请您帮忙查一查这个裁定书是什么时候出具的。”
这个对于刘洁茵来说很简单,直接在法院的内网上一查就知道。
几分钟后,刘洁茵把一份材料递了过来:“周律师,这是之前的裁定书,你看看有没有问题。”
周云拿过裁定书仔细看了看,确认没有问题:“行刘庭长,先谢谢您了。”
打了个招呼之后周云离开了,现在他需要做的就是把这个时间好好核对一下。
他在之前拿到于小慧拍了照片之后,我就有了这个疑惑,主要是因为时间上确实有问题。
虽然从表面上看起来,是设立居住权在先,查封在后,但很凑巧的是,设立居住权的时间是在周四,而查封的时间则是在第二周的周一。
从表面上看起的这个时间好像没什么问题,但在周云这种经验丰富的律师眼里,这个时间特别敏感。
第一,这个时间特别接近,而法律上,我们不讲巧合,只要是这种看起来特别凑巧的事,都有很大可能藏着猫腻。
第二,就是时间特别微妙,周一不动产登记中心那里按照法院裁定做了查封登记,但并不意味着他们是周一接到的法院裁定书。
这个稍微有点经验的人都知道,法院出了裁定,这份裁定要先送达当事人手中,然后由当事人签字。
之后,这个裁定才会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做查封登记。
而不动产登记中心接到这个查封登记,也不是说马上就做的,都是根据情况,比如说周五接到了,哎呀,这都已经周五了,下周再弄吧。
都是很正常的情况,所以,周云最开始看到那张照片时,就觉得有点疑惑。系统激活了任务,让他相信问题肯定出在这方面。
而现在,看着手中的这份裁定,周云终于笑了,情况和他估计的一样。
这里是一个说起来很简单的情况:法院裁定,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话,那是作出即生效的。
但是,作出即生效,只是意味着它在法律意义上生效,也就是说,在法院内部它是生效的。
但如果想对外界产生效力,比如对当事人产生效力,就得送达并让他签字。但就算他不签字,也不是说这份裁定就无效,而是依旧有效。
同样,如果想查封这个房子,裁定就得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,让他们办理查封手续,这样才能算是生效。
但不管怎么说,在法律意义上,只要法院作出这份裁定,就立即生效。这是法律和执行相结合的实际情况。
这里面会有一个 bUg,法院的裁定先作出,过了几天,不动产登记中心才在系统上进行登记。
程浩就是利用了这个 bUg,联安区法院周三做出了裁定,而在当天,程浩就拿到了这份裁定,并签了字,然后马上他就申请设立了居住权。
不动产登记中心周三收到申请,周四设立了居住权,这个很快就能设立。
之后,联安区法院在周五把这份裁定送到了不动产登记中心,后面的事就和周云估计的差不多。
不动产登记中心可能收到这份裁定的时候,已经是周五快下班了,基本上这个时候都不会办理业务了。
所以在系统上查的话,就会发现这是周一做出的查封。
这样就形成了之前照片上的情况,先设立的居住权,后做出的查封。
但是,这只是形式上的,实际上,查封裁定作出即生效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