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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17章 李渊为政(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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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517章 李渊为政(一) (第2/2页)

即以干练著称,入唐后更是"揣摩上旨",深得李渊信任。这些人在新朝各显其能,各尽其用,使唐朝的政局在开国不久便大有起色,典章制度迅速完善,行政效率显著提高。李渊这一"旧臣新用"的策略,既保证了政权的平稳过渡,又充分利用了现有人才资源,减少了开国初期的政治震荡。

    唐朝建立之后,李渊深刻认识到曹魏以来"九品中正制"以门第取士的弊端。此一制度使"上品无寒门,下品无势族",堵塞了寒素人才的进身之路,加剧了社会矛盾,亦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巩固。为广招人才、扩大统治基础、缓和社会矛盾,李渊毅然沿袭了隋朝创设的科举制度,并有所发展完善。

    武德四年(621年),根据李渊颁布的敕令,唐朝开始设置明经、秀才、俊士、进士诸科的选士制度,这成为唐朝正式开始科举取士的标志。明经科主要考试经义,以记诵为主;秀才科考试方略策,标准甚高,不久即废;俊士科为州县贡举之士;进士科考试诗赋、时务策,最为时人所重。诸科之中,进士科逐渐脱颖而出,成为士人竞逐的华选,有"三十老明经,五十少进士"之谚。

    李渊还于武德年间开创了制举。制举又称制科、特科,是由皇帝亲自下诏、临时设置的考试科目,以选拔特殊人才,如贤良方正、直言极谏、才识兼茂、明于体用等科。制举不常设,考试科目随时而定,录取人数亦不多,但及第者往往获得美官,成为科举制度的重要补充。

    与其他各科相比,武德一朝创立人才选拔制度对儒学人才更为重视。李渊下诏于国子学立周公、孔子庙,四时致祭,并广召天下儒士,敷陈经义,使儒学成为科举考试的核心内容。在科举取士之外,李渊还采用了汉魏六朝以来的荐举制,作为对前者的补充。地方长官可向朝廷推荐人才,经考核后授官,这一制度在科举尚未完全定型之际,仍发挥着重要作用。自武德之后,以科举为主、辅之以荐举、制举等其他方式的人才选拔制度完全确立,成为唐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,一直延续至清末。

    在律法方面,李渊于太原起兵之时就曾颁布有宽大之令,宣称"义旗之旨,在救苍生",从而使得那些先前苦于隋朝苛政的百姓闻之,竞相前来归附。攻占长安之后,李渊更是对唐军约法十二条,明确规定"惟制杀人、劫盗、背军、叛逆者死",其余隋代烦苛之法一并蠲除,示天下以宽大。

    登基后,李渊于武德元年(618年)大赦天下,减轻刑罚,释放囚犯。在此后的执政期间,他更是遇事便行大赦,即位八年,大赦凡九次,对百姓务从宽宥,力图洗刷隋代严刑峻法的暴政形象。

    隋朝时曾相继制定《开皇律》和《大业律》,前者以"刑网简要,疏而不失"著称,后者则因隋炀帝"更立严刑","轻罪重罚"而声名狼藉。李渊对于隋律的改革实持每况愈下之见,认为《大业律》背离了《开皇律》的优良立法传统。因此,他在登基之后命裴寂、刘文静等"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,尽削大业所由烦峻之法",明确以宽简作为其立法定律的指导思想。

    其后,又令裴寂与尚书右仆射萧瑀等撰定律令,其"大略以开皇为准",参以唐初实际情况,加以调整。至武德七年(624年)五月,颁布《颁定科律诏》,将新修科律颁行天下,是为《武德律》。《武德律》修订的原则是"斟酌繁省,取合时宜,矫正差违,务从体要",即删繁就简,适应时代需要,纠正偏差,抓住根本。虽然其篇目"一准隋开皇之律,刑名之制又亦略同",共十二篇五百条,但《武德律》选定《开皇律》作为唐律修订的蓝本,而非《大业律》,这一选择本身就具有深远的立法指导意义。

    《武德律》以律、令、格、式等部分构成了唐代完整的法典体系:律以正刑定罪,令以设范立制,格以禁违正邪,式以轨物程事。四者相辅相成,共同维护国家秩序。这一体系不仅为后来的《贞观律》《永徽律》《显庆律》《垂拱律》《开元律》等的修撰提供了至为重要的基础,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基本格局,并对后世和周边国家如日本、朝鲜、越南等的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,成为东亚法制的共同渊源。

    综上所述,李渊在位期间,在宰相任用、纳谏刑赏、拔擢隋臣、科举取士、律法建设等方面均有所建树,为贞观之治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。其统治政策体现了开国君主的务实与灵活,虽有滥杀功臣之失,但总体而言,唐高祖李渊不失为一位有为之主,其历史功绩值得充分肯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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